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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商会章程

 

 

2008年9月23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商会》(简称合肥宁波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合肥为主和安徽省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宁波企业、宁波籍工商界人士、关心和支持合肥、宁波两地经济建设人士组成的民间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行业关系,发挥宁波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安徽省和合肥市场,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为促进商品流通和行业发展,共同提高宁波工商企业在安徽和合肥的信誉,为安徽和合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合肥宁波经济促进会,本会是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直属地区商会组织;同是合肥宁波经济促进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宁波工商业联合会和宁波经济建设促进会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良好形象,为宁波争光;宣传介绍合肥、宁波建设发展战略和近期规划,组织会员关心支持合肥、宁波经济建设发展和社会发展,切实为合肥、宁波的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会员企业的管理工作,使会员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提高会员自律意识,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建议和意见。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活动,弘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民族精神和道德风尚。适时介绍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扩大企业影响,提高企业知名度。协助企业开展经营合作及展会展销,外出考察等活动,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四)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增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界进行交流、合作、联谊。

(五)创办服务事业,经济实体。按照国家规定,为本会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信息、培训等服务,关心会员企业的发展,开辟企业融资服务渠道,帮助会员获得银行信贷服务。帮助会员企业申报科技成果和名优、专利产品。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主动与当地工商、税务、公安、教育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良好关系,为会员在当地经商办企业以及其子女就业就学提供帮助。

(七)鼓励会员投身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参与扶贫攻坚和公益活动,宣传有突出贡献会员的先进事迹,评比、表彰优秀会员,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先进典型。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经安徽和合肥地区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宁波籍及相关地区人士经营的非公有制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经营稳定,遵纪守法,信誉较好,承认本会章程,能够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提出申请加入,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本会会员;在安徽合肥工作的宁波籍及相关人士根据需要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或聘请为名誉会长、顾问等;凡会员发给会员证,在本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5、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排扰解难;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2、热心本会工作,参加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3、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4、会员要求退会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作自动退会;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本会声誉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需三分之二与会会长同意)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理事会和领导机构;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理事会每半召开一次,其职责是: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制定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增补理事,吸收会员,筹备下次会员大会等工作。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并出任合肥宁波经济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二条  本会工作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理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五)常务副会长实行轮职制,其当职期间,根据会长授权代理会长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及内设工作部门负责人,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聘用秘书处专职人员,报会长决定;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项;

(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

2、资助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支出

1、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开源节支的原则,做到收支平衡。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2、费用的支出主要用于会务活动、办公场地、办公用品、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以及上缴的费用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合肥市工商业联合会备案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终止,须经理事会讨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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